食药监总局: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第三方平台违规或被停业

 英国基地     |      2023-09-23 01:02
本文摘要: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今日表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实际上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并在今日举行发布会回应热点问题。 据悉,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神秘买家的制度怎么来操作?

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今日表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实际上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并在今日举行发布会回应热点问题。

据悉,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神秘买家的制度怎么来操作?陈谞解释说,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买样可以更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陈谞说,《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地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

同时,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陈谞表示,《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需建登记审查等制度违规或被停业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陈谞介绍《办法》明确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

《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责。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等。五是细化抽样程序。《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是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七是强化了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办法》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此外,《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家庭厨房应纳入监管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对于很多城市兴起的家庭厨房该如何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事食品经营包括了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就把所谓家庭厨房包括进去。从事食品经营,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依法获得许可。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是指什么?崔恩学介绍,比如第一是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经营无需取得许可,第二是食用添加剂的经营无需取得许可,这是法律规定的。

在法律规定的以外,其他的从事食品经营包括了餐饮,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只要是从事食品经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如果不许可,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后面法律的处罚当中都有。不管叫什么名字,不管是叫家庭厨房、家庭私厨等等,如果服务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是属于家庭的事情,但如果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种食品的经营行为。

既然是一种食品的经营行为,应纳入法制的轨道,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的许可崔恩学说。如何来看待家庭厨房这个问题,崔恩学说,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武器是法律。法律为了保证安全,第一是设定了许可制度,通过许可制度来用条件来预先防范风险,符合条件的,说明经营能保证食品安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经营可能会存在着隐患,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众的饮食安全健康。第二是法律中规定了许多许可制度以外很多的监管措施,为什么规定这些监管措施?就是用这些监管措施做后盾,通过执法监管部门的监管来保证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法律要求,来保证安全。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获得申请,都可以提出申请,家庭厨房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居民家当中,如果提出许可,我们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颁发许可,纳入到监管的范围,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崔恩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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